首页 排行 分类 完本 用户中心
懒人小说 > 历史 > 大明元辅 > 第222章 明联储成立

第222章 明联储成立

书名:大明元辅 作者:云无风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5-01-15 04:57:48

京师,南熏坊东南角,詹事府之东,一处以极快速度新建的衙门式建筑正式挂牌:大明联合储蓄银行。该行又称“明联储”或“联储银行”,乃是大明第一家和唯一一家以私人资本形式成立,却拥有合法“铸币权”的金融机构。

该行不仅拥有铸币权,而且其权力形式是以皇帝诏书、内阁及户部行文明确规定并为之背书的。

诏书、阁令、部文从律法层面赋予了该行巨大的权力,其中最主要的权力有如下一些:

独家发行全国统一纸币“联储宝钞”;代管进出口贸易利润金(户部征收部分);管理朝廷战争赔款收益(目前仅缅甸);代理皇帝内帑金库并负责投资;对朝廷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向府级以上地方衙门进行贷款;持有并保管联储纸币发行准备金;向其他大型钱庄(或银行)提供必要贷款;对朝廷战争或盈利性建设进行贷款;对民间大型企业(企业一词早已由京华“开创”)投资进行审定并核准贷款;自主发行有关战争、建设、贸易的三类债券……等等。

明联储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特殊金融机构,以及全国第二个使用“银行”的“钱庄”(第一个是京华银行),初期除了京师总行之外,还将在南京、十三省及辽东、大明金国(原土默特,现在包括鄂尔多斯部)设立十六个分行。

这些分行主要负责代替总行兑换“联储宝钞”,代理总行交办的投资、贷款、债券等相关业务。同时还有一个重要任务,便是分省储备宝钞发行准备金的一部分,作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恶性挤兑反制手段。

内陆省份和京畿不必多说,大明金国(土默特)分行却值得单独一提。该分行的金库不归土默特蒙古兵看守,而是先在归化城边缘建设一座棱堡式卫星城,城中驻扎该行“雇佣军”千人,确保金库安全——毫无疑问,这支雇佣军来自于京华商社(曹淦掌握,主司内陆部分进出口贸易)。

不过,土默特的把汉那吉大汗也承诺会“竭尽全力保护”该卫星城周全。

把汉那吉这话可不是什么外交术语,他是真心诚意要保护“金库城”的,因为“金库城”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他的提款机——只要他的提款想法能得到明联储的认可就行了。

明联储之所有有如此权势、如此声威,其关键在于两点:第一,它的资本极其雄厚,原始股本便高达三千万两白银,比国库存银还多几倍。

至于第二点,那就更关键了:它的两个最大股东,一个叫京华,一个叫内帑。京华在这三千万里出资一千万,内帑出资五百万,直接占去一半。除此之外,两京勋贵、京师高官、各地将门乃至于一堆宗室王爷,几乎都有不少人出资认购——哦对了,把汉那吉大汗也是以“顺义王”身份参股了的,甚至他的出资还高达四十万两。

这还得了?明联储的背后几乎站着整个大明帝国的统治阶层,谁敢反对明联储,那基本上就算是自绝于天下了。

北方的商帮、南方的商帮也都有参股,不过由于高务实对参股人的身份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士林影响),所以不论南北豪商,都是拐着弯入股的——西方人称之为白手套,也就是代理人。京师官员的入股之中,有很多便是代替各自背后的商帮持股,他们私下签订了什么其他的合同契约,那就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了。

总之,明联储就这样在短短一段时间里,完成了从酝酿到诞生的过程,甫一登场便艳惊天下,侧目九州。

这其中最有意思的,大概就是心学派官员们,他们或自己、或代理南方商帮而入股了明联储。

高务实一开始其实是打算把南方商帮排除在明联储之外的,不过后来刘馨帮他详细计算了一下,发现只要不是不设上限的随意入股,在控制好给予心学派的股份之后,放他们入股比排斥他们其实要更有意义得多。

明联储的吸引力实在太大了,即便按后世的看法,它也是一个很特殊的机构。因为它本身虽然是主要是作为大明实际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存在,可是它又同时保留了很多商业银行的功能。

众所周知,中央银行主要是为了国家的金融稳定而存在,商业银行则是为了获取自身利益而存在。

因此,通常来说明联储作为中央银行的时候,本身可以不考虑盈利。然而,高务实对它的要求又决定了它需要靠盈利来获取“统治阶级”的青睐,于是商业银行的盈利手段——至少部分盈利手段还是一定要保留着。

如此,便造就了明联储这样一个强大的怪胎。

既然已经是怪胎级别了,那就一定不能放任自流,一定要有控制和监督的手段,于是两项配套制度因此诞生。

第一套制度非常简单:在明联储成立之初,便以诏书、阁令、部文三级行政指令明文规定:明联储以其召集人、主要创始人高务实为终生总裁,并根据明联储内部投票结果,享有京华银行、皇室内帑、绝大多数勋贵、大多数将门、部分实学官员所持原始股本的日常事务投票权。

换句话说,高务实除了京华银行的1000万两原始股投票权,还享受包括皇帝内帑的500万两等一系列原始股本的投票权,且权力期限是终其一生。这就意味着只要高务实没死,明联储的日常事务就是他说了算。

第二套制度相对复杂一点:明联储虽是股份制,但其董事会不设董事长(因为官不能比皇帝大),而董事会本身的权力实际上又被高务实这个“终生总裁”给代表了,因此高务实在董事会的身份是首席董事(按股本算),但董事会平时不召开。

董事会不召开并不意味着大股东们放弃监管,监管权力被赋予到了监事会。监事会依然按照股本来进行设置,不过持股人可以任命代表自己的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按照50万两原始股本为一人(1票)进行设置,原则上来说,全会有效表决票一共高达60票。

不过,考虑到有些大股东手里不止50万两,而有些小股东又远远不到50万两,因此又另有规定:大股东可以任命一人“总代持监事会票”,也可以分散代持;小股东则可以抱团取暖,自行商议“联合代持监事会票”。

总代持、分散代持以及联合代持时,“代持监事会票”的原始股本误差最高不得超过五万两原始股。这一条导致总票数可能出现误差,通常来说,绝大多数时候都应该是会出现超过60票的——比如这一届监事会最终就出现了63票的总票数。

监事会成员三年一任,可以无限期连任(只要股东愿意任命就行),除犯法(国法)、违规(内部规定)、去世、重病、丁忧或引咎辞职等特殊情况之外,原则上不在任期内进行临时调整。

监事会成员(1票或代持1票以上)可以监督明联储一切日常工作,也可以随时要求明联储出示其指定账目供其查账,但考虑到不能因此严重影响明联储日常工作,故同一类、同一事查账有一个月“冷却期”。

这一个补充条款又说明了另一项制度:监事会成员不得干涉明联储的日常工作,当然更不得交叉任职。

除了查账,监事会的日常权力与后世正规公司的监事会基本一致,其主要职权的标准表述是:监督检查明联储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明联储终生总裁和总经理、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大明律令、明联储内部章程的行为;要求总经理、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纠正其损害明联储名誉、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只要高务实没死,这一条就只能算是理论权限);执行明联储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京华“初创”的董事会制度现在已经为大明高层所了解,这一次又加入了监事会制度,某种程度上来说,现代股份公司制度的核心已经差不多都被引入了。从接受程度上来看,算是成果喜人,以至于高务实都在考虑是不是可以找个机会推出《公司法》了——当然,如果真要推出,他多半会给它换个名字,比如改叫《企业法》。

银行、股份制、公司法,高务实把这些东西联系起来,可不是弄着好玩的。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其实是在抄原历史上荷兰人的作业——不过是抄的17世纪的作业,提前了几十年。

实际上第一家银行并非出现在荷兰,在地中海地区仍是欧洲经济中心的时候,意大利就已经诞生了最初的银行。

当时的银行,主要以保管财产为业务,商人把货币存在银行,还需要向银行缴纳管理费。而且当时的银行并没有发展出贷款功能,因此还不能算是现代意义的银行。

1609年,阿姆斯特丹银行在荷兰成立,这是世界第一家具有现代意义的银行。阿姆斯特丹银行利用了大量闲置在荷兰的资金,一边吸收荷兰人民的存款,一边为商人提供贷款。这是最早的信用业务,也是现代银行的核心职能。

随着荷兰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上至国王下至平民,包括其他欧洲国家,都参与到荷兰银行业的经营中,荷兰也因此赚取了大量利润。

京华银行最早是从京华钱庄进化过来的,从“钱庄”进化成“银行”的主要因素,也正是开始从事贷款业务。

不过京华银行虽然有着京华的金字招牌,贷款的对象群体还是有限,基本上来说是针对与京华集团有业务往来的商人进行贷款,很少扩大化,也很难扩大化。

这次京华银行掏出大笔银子入股明联储原始股本,某种程度上也是扩大了经营范围——南方商人敢明里暗里抵制京华银行,但肯定不敢也不会抵制明联储,这就让京华银行实际上完成了一次“换壳上市”。

荷兰在17世纪的“作业”不仅仅是银行业。一方面,荷兰的银行业不断发展,为金融活动积累了大量资本;另一方面,随着航运时代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民众参与商业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1602年,荷兰成立了第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东印度公司,这是一家最早由民众筹资,企业获取利润后向民众发放利息的公司。东印度公司是世界第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创新了现代企业的种类。

该公司最早采用股份制发展,公司资金源源不断地从银行和荷兰人民手中筹措,荷兰政府也一度成为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由于资金充沛,又得到政府支持,东印度公司很快成为了荷兰最大的企业,并在荷兰对印度的贸易中占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不过这一次,世界第一个股份制公司就没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份了,高务实京华旗下的一些“合资公司”明显比它早了将近二十年,从京华开始和靖难系勋贵合作开始,京华旗下就出现了一溜儿的“股份制合资公司”,而且股东也是吃利息(分红)的。

不过公司法这个东西,就不是荷兰首创了。有关公司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商事法律——《商事条例》。

到了1807年9月,依旧是法国最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典法——《法国商典法》。1892年,德国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

这些商业法对那个时代企业的大发展创造了合适的环境,从法律和社会层面促进了商业的进一步繁荣。高务实觉得,随着京华的大发展,南方商人抱团与京华抗衡,大明已经可以考虑搞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使得“生产制度符合生产力的发展”了。

----------

感谢书友“初次登陆”、“饮一壶灼酒”、“pml5339”、“好事终”、“曹面子”、“修改昵称要100块”、“霜之宝瓶”的月票支持,谢谢!

感谢书友“书友160804184420909”的8张月票支持,谢谢!

PS:劳动人民的一员预祝大家五一快乐!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启体
字体风格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收藏
听书
听书
发声
男声 女生 逍遥 软萌
语速
适中 超快
音量
适中
开始播放
推荐
反馈
章节报错
当前章节
报错内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错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