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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章 盐法事关天下安

书名:隆庆中兴 作者:休息的云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5-01-09 15:44:41

张居正去联络王国光,等他下直带他到裕王府来。

朱载坖和李春芳、高拱等人谈论起此事,朱载坖笑着说道:“张师傅是能经国济世的,颇长于理财。”

对于朱载坖的话,高拱和李春芳也十分赞同,高拱就说道:“叔大对于理财,确实是颇有见地,非一般人可以比拟。”

而李春芳则说道:“殿下,叔大有荆公之才也!”

李春芳认为张居正和王安石类似,让朱载坖颇有深意的看了李春芳一眼,说实话,李春芳对于张居正还真是比高拱看的透彻。张居正和王安石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他们都对现实极为不满,同时极具政治才干,而且都是性格极为执拗,长于谋国,拙于谋身的人。

等到张居正将王国光请来,王国光行礼之后,朱载坖直接问道:“王铨郎,孤听说王铨郎对于盐法颇有见地,故而特请张师傅相邀。”

王国光赶紧逊谢道:“殿下,臣不过一点微末之智,为叔大所的,实在是当不起殿下下问。只不过是曾经巡盐,见得多了些罢了。”

朱载坖问道:“以王铨郎之见,大明如今盐法之弊,在于何处?”

王国光想了一会说道:“殿下,以下官愚见,现今盐法之弊,首在于私盐泛滥。”王国光认为私盐的泛滥是眼下大明盐政最重要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不光王国光知道,很多人都已经提出来了。

私盐的泛滥,不仅仅造成朝廷盐税的流失,更可怕的是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在本朝,盐丁、盐商闹事已经司空见惯,以致形成庞大的集体与官府抗衡。不同于有权有势的官商,对于一般的私盐贩子来说,他们对抗官府的方式就是直接拿起刀枪。

这些盐业私贩们的队伍,常五六百人,小亦二三百。面对朝廷盐运衙门的武装缉私,这些分散的小股的武装贩私队伍不仅没有被瓦解,反而规模日益扩大。甚至直接和盐运衙门的盐丁对抗。

对于现在大明严峻的私盐问题,朝廷官吏们分成了两个派别,一派认为应该严厉打击,按照大明律从严惩处,不仅对私盐贩子要重典处断,对于那些将盐卖给私盐贩子的灶户,也要严厉惩处,恢复太祖时的制度。

而另一派官员们则认为,时移世易,现在的情况已经不同于太祖时,但对于私盐要采取更加怀柔的办法。王国光说道:“殿下,臣以为民非水火不生活,五谷与盐均于水火,皆日用之不可缺者也。乃以为私而禁之使不得行,其势之决也有甚于防川者矣,盐徒之害是也。今欲弧之于未乱也无他,开余盐之利,驰私盐之禁而已。”

王国光显然认为要以更加怀柔的方式处理私盐问题,对于盐这类日用不可缺之物,单纯的禁不是办法。禁之,其势之决甚于防川,应该开余盐之利,驰私盐之禁。允许商人买卖余盐,余盐开禁,公私兼利,则私盐便不待禁而自无。

王国光是当过巡盐御史的,对于盐运的现状是极为了解的。私盐怎么来的?还不是灶户的余盐。

原本朝廷为了防止余盐泛滥而危及正盐的销售,自洪武之始,即开始对灶户正额盐之外所生产的余盐进行高价收购。每二百斤朝廷给米一石,这相当于正额盐价格的两倍。

这一政策的施行使得灶户们也乐于其将所生产的超过正额盐之外的余盐交给官府,这从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余盐转化为私盐的可能。但是其后的正统、景泰年间虽然表面上继承了洪武之制,但在实际中却难以兑现自己承诺。朝廷强征余盐,却不给足够的工本费,甚至于无偿获取灶户生产的余盐。灶户为了生计遂开始私下贩卖生产的余盐,余盐盛行,私盐随之泛滥开来。

私盐的泛滥也间接影响了开中法,原本官收余盐,不仅可以使灶户的生计得以维持。而且朝廷将收购来的余盐储存起来,待到边事紧张急需粮饷之时,将之拿出召商开中以应时需,作用巨大。

所以王国光认为,要想打击私盐,必须从源头着手,将余盐控制住,给灶户们足够的利益,使得余盐不外流,自然就断绝了私盐的来路,这样弊单纯惩罚灶户要好的多。

王国光的第二个看法就是重惩盐场官吏,盐场官员对于灶户们的私煎盗卖行为不仅失职不察,甚至纵令盐户私煎私卖,这更加剧了私盐的大量生产。同时由于盐场的官员克扣甚或直接侵吞灶户们煎盐的本钱,严重影响了食盐的正常生产,盐场官吏担心引起盐户不满,以致赴官告发于是作为交换条件,对盐户的私煎私卖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对于灶户们的私煎盗卖行为不仅失职不加以监察,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盐户的私煎私卖行为,这些更加剧了私盐的大量生产,由此而产生的私盐数额也是十分巨大。不重典惩处,不能扭转风气。

但是王国光的想法虽然好,但是却很难以实现,原因很简单,朝廷没钱。朝廷之所以要整顿盐政,就是因为严重的财政危机,这时候再让朝廷拿出大量的钱粮去收购百姓的余盐,是根本不现实的,朝廷要的是提高盐税,而非禁绝私盐。

所以王国光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也就是票盐法,其实这是在大明私底下实施了很长时间的办法。所谓票盐,是针对盐商为利而来、为利而往,自然不愿到一些偏远的场分去支盐,也不愿到交通不便之处去售盐,为解决这种现实问题, 在引盐法之外另辟他途,不同引盐的办法,就叫做票盐。

不论盐商、灶户、军民人等,于规定场分贩盐者,在承纳一定的税银后,即可领受所谓的“票”到指定的地方营销食盐,通过这种方式行销的食盐称为“票盐”,这种食盐行销体制即为“票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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