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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章 行政处罚

书名:鬼眼讼师 作者:狸教授 分类:都市现言 更新时间:2023-04-14 20:09:58

“啪!”

李科长重重拍了一下桌面,继续说道:“有用吗?钱难道就是万能的吗?让我和你们一样做违法乱纪的事情,那是绝对不可能的!”

李董事长尬笑着看向谢玲,说道:“谢律西,麻烦你先看看告鸡书。”

谢玲点点头,对李科长说道:“李科长,我是开发商的法律顾问,欣玲律师事务所的谢玲律师,之前我们也见过的。”

李科长说道:“是的。”

谢玲说道:“那麻烦您先把告知书给我看看。”

李科长说道:“我需要看看你们就本案可以代表开发商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你没有资格帮开发商看文书。”

谢玲转头对李健说道:“拿给她看。”

李健从自己的公文包中掏出授权委托书,起身送到李科长面前。

李科长仔细查看授权委托书之后,笑着说道:“风险代理,一百万,哪怕输了也先拿到了五十万,搞得我也有点想去做律师了。”

李健说道:“做律师可是要有证的。”

国土局另一名女工作人员露出鄙夷不屑的表情,说道:“我们科长早就考过A证了,我们三个都是,这年头,要不是家里困难,谁愿意出来当律师。”

李健笑眯眯地说道:“不好意思,我们家两栋别墅两个大平层,奔驰宝马都有,我们谢律师妈妈是上市公司老板,韦律师是官二代,不知道算不算困难。”

我心里一万个草泥马奔腾而过,老子要真是官二代才不和你小子共事!

李科长摆摆手,把授权委托书推到谢玲面前,点点头,对坐在她边上的一名小伙子使了一个眼色,小伙子马上从身前文件袋中拿出一打材料,并从里面抽出两张文书起身递给了谢玲。

谢玲接过来仔细将告知书看了三遍,抬头看向李科长,说道:“请问李科长,以你们的理解,收回土地,是一种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决定?”

李科长笑了笑,说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是这样说的,司法部立法四局:贵局《关于〈关于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机关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土法字第 153 号)第五条规定,我们倾向于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二、依法取得闲置土地抵押权的人,系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第五条、第二十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谢玲露出佩服的表情,说道:“居然能背下来,看来李科长也是法学科班出身。”

李科长笑了笑,说道:“我是法大本硕毕业,您说呢?”

李健说道:“可是李科长说的那个复函,针对的是无偿收回土地呀,但我们这个案子性质明显不同,你们是认为我们的委托人因为土地而违法犯罪,所以要收回土地。”

见李科长笑而不语,谢玲说道:“这种答复就是给我们一个参考的,我也认为以此类推,李科长的这次对我们委托人的行动属于行政处罚。就好比最高法行政庭有另外一个答复,认为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一种专业认定,不是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向上一级交通警察部门提出复核一次。以此类推,消防部门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当事人不服的,也不应该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李科长也对谢玲露出赞许的表情,说道:“谢律师不愧是安平数一数二的大律师,业务素养非常高。”

谢玲说道:“如果有机会,我也想能成为贵局的法律顾问。”

李科长说道:“我认为你非常适合,回去后我就向局长提出建议。”

谢玲笑着从自己的蓝色爱马仕包包中拿出一张名片起身放到李科长面前,说道:“好的,那就拜托李科长了。”

李董事长一看到这场面,拉下脸,说道:“谢律西,你现在还是在给我干活的啦,不能临阵和,和对方合伙的啦!”

谢玲说道:“不好意思李董事长,这个互不影响的啦,那我开始发表自己的律师意见,可以吗?”

李董事长说道:“不要学我说话的啦,麻烦你快点的啦。”

谢玲说道:“首先,我代表开发商明确表示,我们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时要求针对该次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

李科长说道:“可以,我们将尽快组织听证会。那么你们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什么?”

谢玲说道:“你们安平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回土地告知书中声称,贵局据以做出本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开发商为了尽快拿到土地,涉嫌雇凶防火烧死了钉子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刑事法律,违背了社会公德,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能被认定为罪犯,任何行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也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现在我们韦总经理只是涉嫌雇凶烧死了钉子户,被公安机关传唤并刑事拘留,但目前该刑事案件并没有侦查终结,更没有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你们用一个尚未被法院一审、二审乃至终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涉嫌滥用职权,涉嫌打击报复我的委托人,你们拟做出的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是站不住脚的,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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