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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章 陷阱内容

书名:鬼眼讼师 作者:狸教授 分类:都市现言 更新时间:2023-05-09 20:15:51

谢玲此时说道:“后来你收到情书没有?”

我笑着说道:“当然收到了,不过我那时候不想谈恋爱,所以没有回复。”

李健说道:“一万字,那女孩肯定不漂亮。”

谢玲瞪了李健一眼,说道:“我那么漂亮中学的时候也写过几万字的情书,但没送出去罢了。”

李健挠挠头,说道:“好吧,也是,那女孩不漂亮小混混也不会暗恋她。”

谢玲说道:“所以韦策,你为什么没有被打?”

我说道:“我叫我爸的手下送吃的来学校给我,他们当时都背着枪,就这么简单。”

谢玲说道:“确实,学校的小混混可不敢惹你们这种官二代,哈哈哈。”

李健说道:“我还以为有什么高招呢,普通人家的小孩咋办。”

我说道:“可以叫社会上混的亲戚朋友啊,最好是有纹身大金链那种。不用专门找小混混麻烦,去学校转一圈就好。”

这个时候,一名儒雅的中年男子和一名精干的寸头小伙一起走进会议室。

谢玲赶紧站起来,弯腰鞠躬说道:“蓝处长好。”

我和李健也跟着站起来并同时说道:“蓝处长好。”

等蓝处长和那名小伙子在我们对面坐好,谢玲一一向蓝处长介绍道:“这两个小伙子是我的律师助理,这位名叫韦策,这位是李健。”

蓝处长点点头,说道:“都是一表人才啊,我身边这位,是我们处信息宣传科的李科长。”

谢玲对李科长点点头,说道:“李科长好。”

蓝处长说道:“刚才李科长向我汇报,说大部分的帖子都已经删除,但是我觉得对方是不会善罢甘休的。”

李科长说道:“是你们找人删帖的吧?”

谢玲说道:“是的,我们花了大价钱,不过来之前,还有新的帖子发出来,就像杂草一样,删除了又冒出来,真是的。”

蓝处长说道:“你约我见面,说有一个好办法应对,是什么办法呢?”

谢玲说道:“就是挖个陷阱,让对方往里面跳。”

接下来,谢玲向蓝处长和李科长简单介绍了什么叫金丝雀陷阱。

听完谢玲的介绍,蓝处长说道:“这个确实是个好办法,但是陷阱的内容是什么呢?”

谢玲笑着说道:“所以我们要来向您请示啊。”

蓝处长说道:“现在对方就是想搞死你们律所,让你们身败名裂只是方法,目的是让你们的业务一落千丈,所以任何对你们不利的东西,都可以放到陷阱里面。”

谢玲点头说道:“蓝处长分析得十分透彻。”

蓝处长转头看向李科长,说道:“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李科长想了一下,说道:“处长,您还记得上次被我们安平局处罚的大周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吗?”

蓝处长说道:“记得,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李科长说道:“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到第五十条都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律师违反什么行为,给予什么处罚。我们就从里面选几个不大不小的问题即可。”

谢玲点点头,拿出智能手机翻了一下,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翻到第四十七条,念道:“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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